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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—20周期末考试日程表
时间:2013-06-26 来源:考试中心 作者:admin 来源:考试中心

2012-2013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巡视工作安排表

校区

周次

考试时间

校领导

部门领导

学院领导

枚乘路

19周

7月1日(星期一)上午

章  跃

卜云峰

严云洋  朱艳茹

7月2日(星期二)全天

朱汉清

魏贤君

倪  伟  耿加进

7月3日(星期三)上午

江应中

何其中

固  旭  郁大海

7月4日(星期四)全天

王敦宝

龚卫东

朱建新  耿加进

7月5日(星期五)全天

金叶玲

朱中华

吴延东  侯志伟

7月6日(星期六)全天

吴建华

陆昌龙

殷定芳  张宇林

20周

7月8日(星期一)全天

许兴友

王崇辉

常  绿  徐晓梅

7月9日(星期二)全天

陆为群

徐淮红

王永翔  陈宏明

7月10日(星期三)上午

朱晓文

陈伯清

左晓明  潘国庆 

7月11日(星期四)全天

吴建华

吴延平

华学成  孙全平

北京路

19周

7月1日(星期一)上午

朱汉清

许东风

王  宏  孙文彬 

7月2日(星期二)全天

金叶玲

张有东

王正中  张小兵

7月3日(星期三)上午

许兴友

蒋鼎国

佘跃心  史修松

7月4日(星期四)全天

陆为群

薛庶民

单大明  胡  平

7月5日(星期五)全天

江应中

赵泽虎

刘成碧  胡  光

7月6日(星期六)全天

朱晓文

李建农

朱建新  孙文彬

20周

7月8日(星期一)全天

章  跃

杨正亚

王  宏  崔书堂

7月9日(星期二)全天

吴建华

张积羽

于顶成  史修松

7月10日(星期三)上午

王敦宝

郑德全

薛建明  庄  磊

一、考试时间:7月1日—7月11日

二、考试地点:枚乘路校区  北京路校区

三、主    考:吴建华

四、副 主 考:王冬冬

五、考风考纪监督:监察—学校监察室    督导—学校督导组

六、考务安排:

考务办公室

教务处负责人

学生处负责人

联系人

联系电话

枚乘路

YF1012

张强华

毕红升

崔树清

83591133

北京路

A0906

朱永江

施  坚

刘  红

83559033






七、
场外流动监考:

枚乘路校区   崔树清    各学院教务员

北京路校区   刘  红    各学院教务员

八、安全保卫  保卫处

九、水电、医疗、饮食等保障:总务基建处 后勤总公司 饮服公司

十、监考教师集中时间、地点:

提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集中、领卷

1.公共基础课程《高等数学》、《大学英语》集中地点:

北京路校区—A阶101    枚乘路校区—YF0102

2.其他课程集中地点:见各学院考试工作安排汇总表

十一、阅卷时间、成绩登录要求:

7月16日前完成试卷批阅、成绩登录工作

十二、温馨提醒:

1.学生网上查询成绩时间:7月16日以后

2.下学期教职工8月31日报到,8月31日—9月1日学生(老生)报到注册、

9月2日上课

3.下学期学生补考时间:8月28—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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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 考 职 责

1.监考人员应在考前30分钟到系(院、部)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和《考场记录》,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,做好考试准备工作。

2.分发试卷前,监考人员应要求学生将带进考场的书、包、本、纸集中存放指定处,尤其要重申“禁止将手机、快译通、商务通和电子词典等现代化通讯设备带进考场的规定”,按学号重新排定座位,要求学生对号入座,横纵列要对齐,学生证件放在课桌上并核对学生身份和座位,清点学生人数,宣读考场规则。

3.监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应当场拆封、分发试卷,对试题内容不做任何解释,只能对试题中字迹不清的地方予以说明。

4.监考人员要认真巡视考场,不得擅离职守,在考场内不得吸烟、看书、看报、聊天;不得使用电子及通讯工具;不得坐着监考。

5.监考人员发现学生有作弊企图的要及时警告并加以制止,已构成违纪或作弊的应立即终止其考试,当场宣布该学生违纪或作弊,在试卷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,填写《学生考试违纪、作弊事实认定单》,并在考试后连同违纪或作弊考卷、违纪或作弊证据、学生考试证件以及《考场纪录》一起交教务处。

6.考试结束前15分钟,监考人员要提醒学生注意,结束时间一到,应立即收试卷,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。

7.考试期间,应制止与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考场。

8.学生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,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,监考人员应宣布对该生作缺考处理。

9.监考结束,监考人员应认真填写《考场纪录》,并将所有下发的试卷、答题纸、草稿纸等全部收回并清点无误后,到有关系(院、部)装订、密封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摘自——淮工院〔2007〕39号 

考 场 规 则

1.学生于考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,考试开始十五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,考生须在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。

2. 学生须带学生证(或身份证)和相应准考证参加考试(期末考试必须带学生证),学生进入考场后应按监考人员指定座位就坐,考试期间应将学生证放在指定位置备查。

3.考生除携带答卷必须的用具以及允许携带的书籍、手册等资料外,其它书籍、笔记、书包以及寻呼机、手机、快译通和商务通等现代通讯及存储工具一律不得带入考场;考试时不得互借文具及其他物品。
   
4.答卷前应先在试卷上写好自己的姓名、学号、班级,答卷时一律用蓝、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,应字迹端正,书写清楚,并要答写在试卷密封线外规定处,除作图外不准用铅笔和红色笔书写,违者作无效论处。

5.学生遇到字迹模糊等问题,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,但不得询问与考题有关的问题。

6.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卷,答完的试卷应将卷面朝下放置,考试结束时间一到,学生应立即停笔、交卷,经监考人员催促仍不交卷者,监考人员应立即离开考场,拒绝收卷,该生的该门课程考试作缺考处理。

7.考试中途不得离开考场(提前交卷者除外);在考场上得急病、突发病不能坚持考试者,在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后,可离开考场就医,事后凭当日医疗证明办理缓考手续。

8.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,考试期间不得有任何违纪和作弊行为,一经确认违纪或作弊,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,不予安排补考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摘自——淮工院〔2007〕39号

考试违规认定及处分

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,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

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,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,不得参加补考:

1.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。

2.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。

3.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。

4.监考人员要求出示学生证等而拒绝出示。

5.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大声谈论考试内容者。

6.无理取闹,影响考场秩序,妨碍他人考试。

7.在考试过程中旁窥、交头接耳、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。

8.在考场或者考场周围,喧哗、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。

9.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。

10.将试卷、答卷(含答题卡、答题纸等,下同)、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。

11.用规定以外的答题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、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。

12.经监考人员、系(院、部)、学校认定的其他违纪行为。

考生违背考试公平、公正原则,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、考试成绩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:

 1.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(开卷考试除外)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。

2.考前将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抄写在手上或课桌上等(不论看否)。

 3.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。

 4.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。

 5.故意销毁试卷、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。

6.传、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、答卷、草稿纸的。

7.开卷考试中交换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。

8.试卷被他人抢去却未能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。

9.请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者。

10.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、考号等信息的。

11.考前以非正当手段取得试卷或考后以非正当手段涂改答案者。

12. 抢夺、窃取他人试卷、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。

13.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者。

14.经监考人员、系(院、部)、学校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。

对于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的学生,按《淮阴工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》给予相应处分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摘自——淮工院〔2007〕39号